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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吗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17
 

  [律师咨询]所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或不予认可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客观上拒收的行为;二是出卖人己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但因标的物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买受人主观上不予认可的事由而拒绝接受。对此,各国法律都作出了取消买卖或解除合同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对出卖人的前述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1、出卖人超量供货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并不鲜见,出卖人或是疏忽,或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而多交货,对此种行为,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但如果出卖人交货数量多余的部分微乎其微时,则属于按交易习惯允许的数量弹性范围,此时买受人有义务收取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出卖人少交货也称部分交货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拒收货物,在实践中颇多争议,但总的原则是如果出卖人部分交货损害了买受人的根本利益,如标的物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各部分相互依存的,或虽可以分割但少交部分为关键部分,或少交货物数量过多等足以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总之,少交货构成根本违约时,如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可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拒收标的物所以笔者认为,买受人只有在出卖人少交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拒收货物,而出卖人少交标的物不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在收取标的物后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得到救济,而不能拒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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