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债权债务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中是不是存在互负债务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4

债权债务中是不是存在互负债务

债权债务中是不是存在互负债务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义务,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有的固有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其目的在保障及促进满足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该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

二、原债务之延长或变形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对待给付的双方债务,还应该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恢复原状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着对价关系和牵连性,因此,此类情形下仍然能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上是由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债权债务中是不是存在互负债务”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北京律师网【张海林律师:13911099303】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律师网有着众多执业律师团队,专业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涉外诉讼等案件及公司法律顾问。
 上一篇:债权债务纠纷中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是什么  下一篇: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都有什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