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公司债务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债权债务 > 公司债务 >

企业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6

企业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企业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2.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4.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5.人民币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结息方法办理计结息。

例:某客户2009年10月29日借款10000万元,期限1年,假定利率为5.58%,到期日为2010年10月29日。

利息选择公式=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由于2009年10月29日至2010年10月29日期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没有调整,因此,应付利息=10000×1×5.58%=558元

民间借贷利息基本信息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司在进行借贷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会有利息,而这个利息比我们存款的利息更高,并且在进行借贷的时候,双方也会签订合同,应该根据合同里面规定的进行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北京律师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北京律师网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如您要打官司、请代理律师、有法律问题想找北京律师咨询,请找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上一篇:企业应怎样进行账款追收  下一篇:对方公司拖欠货款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