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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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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纠纷中有很多电子合同,诉讼法院的选择牵涉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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