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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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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对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双主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提供大厦A座楼宇自控系统的深化设计、安装指导、调试、验收及培训,但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按约履行上述义务。 一、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进行施工图、接线图、点数表的深化设计,其没有进行深化设计,上诉人将自行绘制的图纸发送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根据现场情况将图纸进行深化设计,但被上诉人不进现场,更没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被上诉人先后三次向上诉人发送的图纸均未改动,还仍然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原图纸,同现场不符,不能使用。任何图纸的设计、尤其深化设计要同现场实际相符,设计人进现场是根本,所以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进现场,以便完成深化设计,都被被上诉人以其进现场没用为理由拒绝,那么其不进现场怎么可能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同时,被上诉人发送的图纸只包括施工图、接线图,并没有点数表。 二、关于安装指导、培训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未履行,其未进行过安装指导,更没有进行过任何培训,并且被上诉人在年月日回复中自认安装指导、培训非自己的义务,其否认同义务,怎么可能进行安装指导、培训。 三、双方解除协议以前,楼宇的控制器DDC还没有按装,被上诉人不可能进行调试、验收工作,其在公证光盘里的调试单系空白的调试单,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进行调试工作,而且上诉人验收时间为年月份进行的,被上诉人也未进行验收工作。 四、被上诉人在年月日的回复中自述其完成了10层楼层的所有VAV(64个VAV)与15-39层的电梯前室VAV(72个VAV)的安装、管线施工及接线的工作(共计:136个VAV),即便其自述属实,那么合同约定的B座楼层包括地下室60屋,共计2791个VAV,其只完成了4.8%的VAV指导安装的工作量。另A座楼的所有点数为18400多个点,而其只做了136个点,显然是微乎其微,而一审法院却酌定判决上诉人支付其万元(包抱前期支付的万元)的服务费,几乎达到合同总额的一半,该判决结果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五、合同纠纷中的被上诉人自述其为上诉人做完了第10层的所有VAV,但第10层根本无法使用,业主对上诉人罚款,并要求上诉人拆除重做,上述人只能进行扒顶重做,重新布线、安装,被上诉人的所谓服务不是存在瑕疵,而是报废不能使用,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服务费实属不公。 六、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中陈述:“原告已完成自控系统的施工图、接线图、点楼表编排及指导接线工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至合同总价款的即元。”,该判决依据不但同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不符,而且同被上诉人年月日的回复工中自述其进行的服务内容不符,被上诉人回复中自述其只向上诉人发送了施工图、接线图,而不包括点数表,又自述其完成了被上诉人第10层的所有VAV与15-39层的电梯前室VAV的安装、管线施工及接线的工作,而不是A座60层的全部工作,此两点足以说明其未完成合同3.2条约定的全部工作,一审法院据何判定被上诉人完成了合同3.2条约定的全部工作,判令上诉人应按合同支付至即万元。 七、被上诉人没有资质,技术力量跟不上,员工少,其为了牟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欺骗上诉人,同上诉人签订了一座60层高的楼盘服务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才发现被上诉人即不懂技术,又没资质,致使工程无法进行下去,上诉人无奈同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在双方的争议中,被上诉人过错较大。并且,被上诉人已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不得不另同其它两家公司签订调试合同,该两份合同金额比同被上诉人的合同金额还要多,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进行什么服务工作,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再支付被上诉人万元服务费。 八、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要求为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支付的预付款万元,被上诉人既然同意解除合同,理应按双方的一致约定,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预付款万元,不应又判决上诉人再给付被上诉人万元。 九、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陈述内容为:“其公证的内容为被上诉人自述其电脑中邮件系发送给上诉人的文件,虽以公证的形式出现,但其自述的内容不能证实其履行了合同义务。 综上: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证据错误,判决结果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张海林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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