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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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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海林律师讲解---公证与私证是截然不同的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作的证明,是法定证明。民间证明,又称为"私证",如见证、中人、证人证言等。公证与私证在性质上、效力上、证明方式、权威性上是截然不同的。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一一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下具有法律效力。(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6)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7)公证可以代替私证,私证则不能代替公证。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就必须办理公证,而不能以包括律师见证在内的私证代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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