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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网播《快乐大本营》 侵犯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29

擅自网播《快乐大本营》 侵犯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在共同经营的网站上播放十期《快乐大本营》,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通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带通公司)被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至法院。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十起案件,并当庭宣判。每起案件均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2000元。 
擅自网播《快乐大本营》 侵犯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其公司享有涉案十期《快乐大本营》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了解,www.btte.com.cn网站系二被告共同经营管理,该网站拥有较为众多用户群,影响力极大。经公证证实,该网站向用户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对此未取得有效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案共计10万元(每案1万元)。 

  二被告答辩称,首先,其不存在对涉案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主观意识,客观上也不具备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流媒体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其次,涉案作品的实际播放地址为搜狐网,被告仅仅是在公司测试软件上进行跳转至专业视频网站的设置;第三,被告测试软件所设置的跳转所至的视频网站为国内正规化视频网站,其行为符合开放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第四,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立刻将该网站链接断开。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乐阳光公司取得了十案所涉《快乐大本营》节目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快乐阳光公司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快乐阳光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考虑涉案节目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二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酌情确定。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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