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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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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06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纠纷中确定起诉的被告的问题,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起诉到法院,应当以借款合同的对方作为被告

    2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合同主体,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 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合同纠纷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 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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