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鉴于保密条款的重要性,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通常规定的非常严谨、细致,一般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和泄密的责任等内容。
技术成果的归属的问题?
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新的技术成果。实行谁完成谁拥有的原则,不影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新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确定归属和分享
北京某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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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海林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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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份,北京某某智能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揽了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同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所承揽的某大厦的智能系统的施工图等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对安装进行指导和培训,配合调试和验收工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经协商,解除了合同,具体解除条件未约定。后B公司将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A公司的邮件(图纸)进行了公证,以此作为证据之一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技术服务费30万元。A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将相关图纸多次发送给B公司,而B公司却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将未进行深化设计的原图纸发回给了A公司,且B公司以深化设计不需进现场为由拒不进现场了解核对,A公司虽收到B公司发送的图纸,但都是A公司的原图纸,未尽行任何深化,同现场不附,根本无法使用。后发现B公司只有三、四个工作人员,并且都不懂技术,技术力量跟不上,B公司为了牟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的方式同A公司签订了一座56层高的楼盘服务合同,A公司无奈只好同B公司解除协议,另行以远高于同B公司的价钱同其他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以按保质按期完成A公司承揽的大厦智能系统工程。B公司不但未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并且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预付款,并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以B公司公证的向A公司发送邮件的证据认定B公司向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酌定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部分合同价款。A公司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颇失公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判决依据,以及在签订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履行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从本案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是否按约向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将技术成果交付A公司。
(2)法院的判决依据是B公司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公证)向A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对价。
(3)A公司输官司主要是技术服务合同没有进行有效的细化,对于B公司的具体工作、工作方式没有细化(结合现场深化图纸),因为只有逐步做每一项工作,才能完成A公司要求的技术成果,但在签订协议时,A公司忽略了此部分,双方签订的协议很笼统,所以在具体工作时,就无据要求B公司进行什么工作。这也就是合同法234条第三项规定技术合同需要约定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B公司深化图纸达到什么程度没有约定,所以B公司公证其向A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图纸),A公司承认收到了图纸,也就进而证明了其履行了合同义务,A公司虽然以B公司发送的图纸为A公司向其提供的原图纸,没有进行任何深化设计抗辩,但双方协议并未对深化到何种程度进行约定,就无法证明B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A公司的要求,或者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B公司主张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对价,理应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A公司虽主张B公司给其造成了具大的经济损失,但一审阶段,A公司对其损失没有进举证,且也没有提起反诉,所以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4)双方解除合同时,没有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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