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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_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8-28

​ 北京律师说,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变更所有权登记等行为逃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

北京律师_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

  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

  1 . 共同财产查询及确认。

  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双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 . 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4 . 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

  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

  5 . 案款处理方案及实施。

  对变现案款进行分配并制作分配方案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再发放案款。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为我们介绍关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程序,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你,不妨点击在线咨询找北京律师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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