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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质证的问题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2

关于证据质证的问题

关于证据质证的问题

在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质证的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任何证据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定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在一审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都没有争议,在开庭时应予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有争议,就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第三,质证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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