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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约定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之后再要可以吗?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6

离婚时,一方约定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之后再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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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蔡某鸿系蔡某与余某结婚生子。2015年4月,蔡某与余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意:蔡某鸿由女方余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由女方余某自愿承担。2018年10月至12月,蔡某鸿因病先后在湖南省儿童医院、北京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北京儿童医学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近7万元。

由于馀某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为结婚的女性治疗花费了数万人的医疗费,原告蔡某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鸿的医疗费35000元,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蔡某鸿的生活、教育、医疗费。

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尽管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的母亲离婚时,原告蔡某鸿的抚养费由母亲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为原告蔡某鸿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因此,原告蔡某鸿要求被告蔡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支持。另外,原告蔡某鸿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淋巴结转移(T1N1bMO),之后需要住院复查和治疗,考虑到医疗费用大、之后的治疗不确定性、馀某照顾原告蔡某鸿不能工作等情况,被告蔡某和原告蔡某鸿母亲馀某共同分配发生的费用。

根据李某强的年龄、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和被告蔡某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鸿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18岁。自2020年以来,原告蔡某鸿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集的资金后)由被告蔡某和原告蔡某鸿的母亲余某凭医疗费用发票平均分配。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处理离婚,也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协商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孩子的一方自己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但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以子女的名义上诉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北京离婚律师强调,关于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儿童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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