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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论述违约责任的不同标准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26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下面是北京合同律师对违约责任作出的不同分类标准,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1)单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1)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2)非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若受损方保持缄默,则合同仍然成立。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因实际违约解除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者具有以下的区别:  
(1)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2)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3)违约的形态不同;  
(4)违约的行为表现不同,预期违约是将来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意思的撤销而消失。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  
(5)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  
(6)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等。
文章来源:http://www.zh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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