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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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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除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之外,还有企业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包括公司律师)。
1.客观性。顾问律师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有"旁观者清"的意识,其工作不受企业意志的左右、束缚和影响,他们不会无原则地迁就企业和迎合其不正当要求,因而顾问律师能够客观地、公正地看待、评价、处理法律事务。而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它与本单位是隶属关系,它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往往受到内部认同性的影响,甚至直接受到行政隶属关系的影响,这些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其客观评断、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2.知识丰富。顾问律师除为企业服务之外,还要为政府、个人和其他单位的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因而他们较能通晓社会众多领域内发生的变革及相应的法律关系,从而在分析法律问题时更加富有创造性,也就是说,顾问律师长于广博。而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往往精深本单位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从而在分析、处理问题时难免具有狭隘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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