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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谁承担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17
律师问答:

  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情况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需承担风险。由于出卖人在交付的标的物时,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那么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谁承担责任?下面北京合同律师为您介绍。

  一、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责任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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