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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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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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律师谈谈:一、《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调查核实,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与您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并且单位也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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