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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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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怎么认定?北京张律师为您解答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委托理财类合同基本上可按以下四类有名合同对待: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本质上接近于借贷合同,司法实践中可按借贷合同对待;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其本质上接近于信托合同,司法实践中可按信托合同对待;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其本质上接近于委托合同,司法实践中可按委托合同对待;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其本质上接近于合伙合同,司法实践中可按合伙合同对待。 以上分类,目的仅在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便于适用相关法律,从而更准确有效地解决纷争,而并非把委托理财类合同分解划归为以上四类有名合同。这种做法只不过是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还要处理这类合同纠纷的权宜之计,委托理财类合同目前在合同法上尚属无名合同,处理这类合同纠纷借鉴和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不失为一种最好的办法。当然,这样划分可能过于简单,不能囊括实践中出现的上述四种形态相互混合的复杂情形,实践中对复杂情形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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