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
|
||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8-14 |
||
工伤保险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立法目的,因此,不宜参照商业保险中的退保时间对工伤保险协议效力进行判断,而应以成病时间与参保时间的一致性为标准。职工因企业关闭而退保,但退保后短期内发现已经患职业病的,社保部门仍应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1、价值追求上的原因。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其基本价值追求是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这与商业保险以经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价值追求,根本不同。就工伤保险而言,更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立法目的。因此,在工伤保险纠纷的评判中,不宜参照商业保险对保险协议效力的判断,而应当以成病时间与参保时间的一致性为标准,方能合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