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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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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因黄某提出借款,刘乙于2013年7月4日汇款8万元至黄某借记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现刘乙起诉要求黄某、刘甲共同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刘乙特委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王利勇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昌平经济纠纷律师
庭审情况:
原告刘乙称,黄某、刘甲系夫妻关系,刘乙借给黄某、刘甲8万元系用于周转购房欠款及生活所需,黄某、刘甲应共同偿还刘乙8万元欠款。 昌平律师所
被告刘甲称,刘乙所汇款并未用于生活消费,不知存有借款事实,没有偿还义务。
被告黄某称,确有借款事实,借款用于交纳购房所需有关费用、房贷和装修。现在无力偿还,可以处理房产用于还款。
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被告刘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乙借款八万元。 昌平债权债务律师 文章来源:http://www.zhl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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