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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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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债权预警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为加强预防经营风险的能力,使债权处于受控状态,在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债权中,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预警: 一是产成品销售业务,从最后一次产成品发(送、收)货之日起(以对方书面签字收货的日期为准),单位在6个月内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形成的债权; 二是生产外协加工业务,从最后一次生产外协加工件发(送、收)货之日起(以对方书面签字收货的日期为准),债务单位在2个月内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形成的债权; 三是利用转帐支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实施诈骗手段,套购公司产品及物资形成的债权; 四是债务单位的经营出现问题,可能造成巨大风险而形成的债权; 五是生产、配套和供应采购等部门支出的预付账款,按合同等有关规定,从应该收到用预付款购买的货物而未收到所形成的债权; 六是应付款出现负数,从出现负数之日起,3个月内负数不发生变动形成的债权; 七是个人借款,从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既不还清借款,且无正当理由而形成的债权; 八是技术转让、资产转让,租赁(设备及厂房等)、合资合作及服务等形成的债权,从双方约定的付款之日起,2个月内不付清欠款形成的债权; 九是即将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 十是已与债务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近年业务量大幅度减少、现款现货、新款不欠,债务单位拒绝出据老欠款的对账单、还款计划及还款意愿等,且过去所欠的老货款又一直未收回或部分收回而形成的债权; 十一是合同未约定实行垫底货款付款方式,而实际上实行滚动付款,如新货款不欠,垫底货款连续12个月未收回或部分收回而形成的债权。 债权预警后的管理 债权预警后的管理包括预警债权的资料整理、预警债权的调查取证、预警债权的解除和债权预警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网小编对要建立债权预警的原因有哪些的介绍,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张海林律师网提供北京律师咨询,北京知名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是综合实力较高的北京律师知名律师,专业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涉外诉讼等案件及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知名律师在线咨询: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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