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债权债务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债权债务 >

民事案件情况说明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5

民事案件情况说明

民事案件情况说明

1、 案件简况

2010年9月13日,我开车在XX街与XX路交叉口排队等待红绿灯,车启动后遇一大客车强行左转弯致使我变更车道,在车速很慢的情况下与同向行驶的李X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的擦碰(有照片及现场环境照片和视频为证)。李X此后开车加速冲上人行横道直至撞上花坛边,将行人杨XX撞伤,其自身轿车撞损严重,交警队判我负全责(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人杨XX因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其伤好后做了司法鉴定,在2011年7月将我、李X及我的XX险公司(人XX)告到XX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我及人XX都对李X在事故中由于操作处置不当致使撞人的责任行为提出追究,但后来法官和人XX提出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几乎是不可能的。

人XX还在法庭上提出杨XX治病的部分用药属于非医XX用药,不予理赔。对此法庭当庭予以驳回,要求人XX对所有医疗费用给予赔偿。

XX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下达判决书,要求我及人XX作为被告,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见民事判决书)。

2、 过程

我即开始办理XX险赔偿事宜,要求人XX按判决书,将对杨XX的赔付直接支付给杨XX,人XX要我出具了委托书。其间我问过人XX关于李X的修车费相关问题,人XX称李X已经独自办理了相关的XX险理赔手续,不需我管。此后,人XX在理赔中以杨XX治病用药中有很大部分属于非医XX部分为由,不予理赔。我找到人XX指出,关于医疗费中非医XX部分问题,法庭当庭已经驳回人XX的抗辩请求,并且在判决书中也有记述(在判决书第6页前3行有记述),人XX称判决书上只有记述而非判决,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清。我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界限不清找过赵XX法官,赵法官告诉我可以以判决书为依据要求人XX在商业险内赔偿。我以此找人XX理论,人XX还是以相同理由拒绝赔付。赵法官建议我起诉人XX。正在我准备起诉人XX时,人XX向我帐内支付一万三千七百多元钱(我交给人XX的单据额近一万五千元),此钱数与理赔钱数很接近。但随后人XX电话通知我,由于失误错把李X的理赔款支付到我账上,要求我退回此笔钱。为此事我咨询赵法官、也咨询过相关律师,他们建议让人XX上法庭将前述理赔问题说清楚。

在我与人XX处于交涉时,李X电话找我,说人XX让她找我要修车理赔款。我指出:李X已经独自办理了“第三者XX险赔款支付委托书,要求XX险公司将修车理赔款直接支付给李X自己”,人XX已受理,李X理应直接找人XX要钱,我和李X在修车费理赔上没有任何关系。我同时告诉李X,我收到的钱数与其修车费钱数不符,也告知李X我与人XX有纠纷。其后李X再次要钱并表示要起诉我时,我再次告诉李X,她应该理直气壮的找人XX要钱,其应起诉的是人XX而不是我,她的起诉主体不对(赵法官语)。而我得到的款项是我和XX险公司之间的问题,需要我们二者通过法律来解决。

3月14日,我收到XX法院的传票,李X为修车理赔款一事将我告至法院。为此事我又找到赵法官咨询并寻求法律帮助,赵法官听我的介绍后,认为李X的起诉主体不对,告诉我开庭后直接告诉当审法官,李X的起诉主体不对。

3月28日开庭后,李X除要求修车费外,又增加车损赔偿和利息赔偿。我当庭指出:

1、 李X的起诉主体不对;

2、 在此之前,李X从未提及车损赔偿和利息赔偿问题。如人XX按时赔付修车费的话,就不会出现今天提及的车损赔偿和利息赔偿问题。车损赔偿和利息赔偿问题全是因为人XX推诿扯皮引起的,理应由人XX赔偿。

3、 李X所要修车理赔款一事即要把我扯进来,法庭就应将我和人XX的纠纷一并解决。

人XX当庭辩称,由于没有我的委托书,所以理赔款不能直接支付给李X,只能给我。我指出人XX既然受理了李X的第三者XX险赔款支付委托书,就等于人XX同意将修车理赔款直接支付给李X,已经形成事实,此时提出什么委托书来,纯属无理狡辩。

现已查清根据XX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XX必须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李X,无需我出具委托书。如人XX将第三者的理赔款支付给我是违法的。

休庭期间,李X通知我说法官通知她,要求她对人XX撤诉(有短信为证)只针对我起诉。我与当审法官联系,法官说因为没有我的委托书,李X的第三者XX险赔款支付委托书无效,所以将人XX排除。对于法官这一说法,我不认为有说服力,根据XX险法第65条以及最高法颁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内容之规定,人XX无论如何与本案脱不了关系的。

本案在2012年4月24日上午8点30分于第九法庭开庭,法官是蔡XX。

以上就是一个完整的案件情况说明,大家看完之后都清楚了吧,这在实际中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让我们从中有更多的了解。当然,纠纷的发生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大家也需要清楚这些法律的常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律师网专业律师。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执业多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公司、个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部分经典案例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为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上一篇:借款还款日期十年后行吗  下一篇:工程机械不还款诈骗怎样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