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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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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公司财产的性质是什么 企业资产转移分为两种情况:1、正常的经济活动 2、恶意转移财产 1、正常的经济活动:企业资产转移,指企业的资产被上级单位通过行政手段转移到其他单位,比如:国资委将国有甲公司的资产,通过调拨的方式划入国有乙公司等。 2、恶意转移财产: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资产转移方式 从法理上讲,证券化发起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转移资产: 一、让与让与是指发起人无须更改、终止原有合同,只需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直接把基础资产转让给SPV,即交易不涉及原债务方。大陆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债权转让。根据美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只要原始权利人(发起人)与新权利人(SPY)达成让与协议,让与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或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也不需要其他进一步的行为,就在双方之间生效。但是为了构成一项有效的让与,即产生对债务人的效力,卖方除了在协议中表明“让与”的意思还不够,他还须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但是,如果发起人继续作为资产池的服务者,则这一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在原合同中双方有限制让与的约定,则让与协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是一种手续简单、成本节约的转移方式,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常用的转移方式。 二、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约,再由SPV和原始债务人按原合约条款签订一份新的合约,从而把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新是一种有效、严格的资产转移方式,因而这种方式在任何管辖区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由于投资者和原始债务人之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因而该方法手续烦琐,费时费力。只有在原始债务人的数目很少时,证券化才可能采取这种方法。 三、部分参与该方式下,投资者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投资者。投资者先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转贷给发起人,其转贷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投资者向SPV的贷款和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附有追索权。投资者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根据资产转移的用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另一种是恶意转移财产。就不同的情况而言,资产转移的性质就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北京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北京张海林律师网提供北京律师咨询,北京知名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是综合实力较高的北京律师知名律师,专业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涉外诉讼等案件及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知名律师在线咨询: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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