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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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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否承担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北京律师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张海林律师始终秉承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服务电话: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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