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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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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还款顺序。
1、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
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应按照双方约
定认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到期的时间顺序认定偿还先到
期的借款;多笔借款均到期或者均未到期,且借款均有同样担保的,按照有
利于借款人的原则认定偿还哪一笔借款;借款担保不同的,认定先清偿没有
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借款。
2、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扣除利息,剩
余部分抵扣本金。 北京律师专业律师24小时在线帮您解决合同纠纷、债务债权、公司法务等法律纠纷问题,全心全意帮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北京法律顾问热线: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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