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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点评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04

债务纠纷案件点评

    王某于2005年左右借给赵某大额款项,赵某拿到借款后,随手打了一个收条。后来由于王某的生意开始走下坡路,经济上变的有些紧张,王某就向赵某追要借款,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无奈之下,王某拿着赵某打下的收条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王某向法庭出示赵某打收条,证明赵某向其借了款项,要求赵某归还借款。赵某拒不认可其向王某借款,辩称收条证明不了借贷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赵某仍坚持一审的说法,二审法院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王某后来找张海林律师咨询该案,经张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建议王某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法院再重新提起诉讼。

王某委托张律师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赵某仍坚持上一次诉讼的说法,法庭要求其提供收到款项的对价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王某款项的合法性,赵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向王某返还不当得利。赵某不服,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1、本案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

    本案例实质是两个案例,第一次起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其争议焦点是王某和赵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在借款人赵某拒不认可债务纠纷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王某单凭一张收条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第一次诉讼被一、二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也属于债之纠纷的范畴。该案争议焦点是赵某收到款项是否付出了一定的对价。赵某在庭审中虽辩称不欠王某款项,但其不能证明其取得王某款项已给付王某相应的对价。因此赵某获得款项即没有合法的根据,王某因此又受到了损失,所以赵某获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被一、二审法院判决返还王某款项。

    2债务纠纷双方中的王某向赵某借款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王某可能出于对赵某的信任,相信赵某不会借款不还,所以王某在借款时未认真审查赵某打的字据,让借款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另一方,王某可能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对借条、收条、欠条等不能从法律上进行辩别其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所以认为赵某打了收条,也即是赵某收到其借给赵某的款项,赵某就不能否认。

    3、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债务纠纷的一种,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求借款人打下内容明确的借条。另一面,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以使其借出的钱将来能最大可能的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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