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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形式有哪些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3

高利贷的形式有哪些

高*贷的形式有哪些

(一)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哪些情形可以界定为高*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

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贷。高*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贷有哪些形式?目前很多“无抵押贷款”“网络贷款”等等都是高*贷的呈现方式,提醒人们在借贷的时候必须要细看它的利率。面对高*贷债务的问题或是要面对高*贷非法追债不知道怎么样解决,可以找北京律师网律师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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