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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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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贷表现形式有哪些,高*贷有哪些后果 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贷。高*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放高*贷有以下后果: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贷行为的通知》,高*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3、刑法中没有关于高*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高*贷的利息达到一定的程度,是犯法的国家是严厉打击的。严重的人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小编希望那些想依靠高*贷赚钱发财的人,趁早回头。北京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网【张海林律师:13911099303】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律师网有着众多执业律师团队,专业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涉外诉讼等案件及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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