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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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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防范发生要不回钱的情况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我们可以看出,借条和欠条在含义上就不同,借条因借款(物)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物)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物)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物)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物)。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物)事实;欠条指结算结果,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 借条法律证明力大于欠条举个例子来说,小M借给你一万块钱,如果借钱时写的是借条,那么如果到时你不还小M这一万块钱,小M到法院起诉你后,由于借条本身法律效力就很高,借条本身就可以认定你欠小M一万块钱这个借款事实,小M只需要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钱的事实经过即可,如果你要不承认是比较困难的,需要你提出强有力的证据。但是,如果当时写的是欠条,那么小M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你不承认这个借钱的事儿,小M还得进一步找证据证明你欠了这一万块钱,这时小M就相对比较被动,自己负有举证的责任。 诉讼时效区别大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规定什么时候还款的情况下,欠钱的人可以随时还钱,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向欠钱的人要钱,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面有个十分重要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你一直没有要求对方还钱,对方也一直不还你钱,法院不可能过了N年之后,你突然想起来要求对方还钱了,法律也还随时保护你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按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是借条,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比如小M借给你一万块钱,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借你钱的那天开始算,而是在小M向你要钱而你拒绝还钱的第二天开始算三年,而且诉讼时效是可以重新计算的。例如2010年1月1日小M借给你一万块钱,2011年1月1日小M要你还钱你拒绝,那么诉讼时效是从2011年1月2日起两年。但是如果2012年5月1日,小M又找你要钱你又拒绝了,那么诉讼时效就又从2012年5月2日开始算三年了。 但这并不是说可以一直延长重新计算下去,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是欠条就不一样了,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应该尽量让对方写“借条”,同时要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两年之内应注意留存证据,证明自己向欠钱的人要过钱被对方拒绝,这样诉讼时效(也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从而进一步延长。 借钱的利息怎么算?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样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也就是说,当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这部分利息,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比如小M向你借钱,约定利率40%,小M也按照40%的利率给了你利息,当小M知道36%以上无效后,找你把超过部分多给你的利息要回来,法院是支持的。如果小M向你借钱时约定的利率是30%,处在24%-36%之间,这时如果小M已经按照30%给了你利息,小M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这样是不行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在北京律师网上面有很多处理借贷纠纷能力强的律师,现在点击在线咨询系统就能够让他们为你服务。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执业多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公司、个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部分经典案例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为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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