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个人债务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在连带之债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9

在连带之债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连带之债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起诉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起诉,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起诉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起诉。

二、法院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三、是否允许原告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要求所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又提出对部分当事人撤回起诉,法院是否准许呢?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原告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只要不存在其他不准撤诉的情形,法院就应准许其撤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如撤回对其中部分被告的起诉,将会加重其他被告责任的承担。如果法院准许了其撤诉请求,则是对其他被告的不公平。

四、对撤回起诉的实践操作

实践中对于原告主动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法官要求原告从起诉书中将被告划掉,有的法官要求书记员将此情形记入笔录,有的法官则是在判决书中甚至在判决主文中进行表述。划掉被告和在判决书中表述的做法是欠妥的。因为在诉讼中对程序性事项做出的处理应采取裁定的形式。而裁定可以分为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一般而言,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无需专门制作裁定书,而只需口头裁定。

五、在原诉讼终结后,原告是否还可另行起诉在前诉中撤回起诉的被告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北京律师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张海林律师网提供北京律师咨询,北京知名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是综合实力较高的北京律师知名律师,专业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涉外诉讼等案件及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知名律师在线咨询:13911099303
 上一篇:对连带之债进行连带保证的规定是如何的  下一篇:保险代位权是否是不真正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