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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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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借款纠纷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综上所述,借款行为当中有可能会涉及到借款的纠纷,这也是属于债权债权纠纷当中的一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至于借款合同双方的主要责任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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