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5 |
||
如何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对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行为的定性上,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中,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处分权不属于自己的物进行处分;而在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是以他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应以出卖人是否以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为标准,分别予以定性。具体而言: 1、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 2、共有人擅自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善意与否来判定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相关法律知识: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北京律师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