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欠款公司注销后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况,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没有处理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1、债务纠纷中的欠款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 他公司不分,发生混同,当公司不能承担偿还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注销后,要独立承担偿还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公司账务管理非常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等。(2)业务混同。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关联交易。(3)家庭共同财产或股东、实际控股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人员及办公场所不分,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2、债务纠纷中欠款公司的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 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27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 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债务纠纷中欠款公司的股东对注册资本抽逃或转移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 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05年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 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算程序不合法 ,发生债务纠纷,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清算组成员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清算级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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