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公司债务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债权债务 > 公司债务 >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一、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一、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

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法会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二、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

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三、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

即通过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款给银行,银行再还贷款给中央银行的方式在不增加社会信用总量的基础上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实质上,该方法与直接核销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终都是由财政对不良债务买单,因此也不可行。

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化解的过程。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与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也不能仅采取从增量控制的方法来逐步稀释不良债务。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采用短期治理与长期致力相结合的方法。

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独立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2、从企业角度讲,应加快企业制度的建设,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过去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由政府决定,盈亏都由政府负责,使企业缺乏经营灵活性和积极性。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由多个产权主体构成,企业拥有对财产的所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决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企业行为也将更为合理。此外,应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实施岗位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同时应注重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引入岗位的竞争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二、法律规定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涉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司法程序处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进行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以上就是由北京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阻碍了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进程,需要对其加以重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咨询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如您要打官司、请代理律师、有法律问题想找北京律师咨询,请找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上一篇: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规则包括了哪些  下一篇: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