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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

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

是需要履行的,当然如果双方有新的合作协议达成的话,原有的租赁合同可以不必履行。

《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它规定: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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