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6 |
||
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是朋友,因乙公司经营困难,谢某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借款数次。双方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并在借条上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 借款到期后,陈某数次向谢某催讨借款,谢某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屡次推脱。无奈之下,甲公司遂委托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照借条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谢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谢某表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只能发生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的律师向法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理应适用该规定,甲乙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次,甲公司日常并不是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营业务,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经过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温馨提示: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借贷也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是可以成立的,如果企业之间存在借贷,那么最好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样能够保障双方的权力不受侵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13911099303】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