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
||
一、股权类不良资产包含哪些 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的是把债转成股份的形式进行,资产处置公司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用评估结果作为计算资产管理公司所占股份及相关分红的依据。也就是说股权类资产是由债券类的不良资产转化而来的,所以在评估时会加入很多的政策性特征。 不良资产包括已经从企业账面核销资产以及企业未核销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实物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在建工程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 (二)债权类不良资产。债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三)股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2、《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三、不良资产剥离前就过时效怎么办 不良资产剥离前就过时效,如果剥离过程中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类不良资产包含哪些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股权类不良资产是已股份价值结算为标的的,资产处置公司需要对企业的股份对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希望小编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如您要打官司、请代理律师、有法律问题想找北京律师咨询,请找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