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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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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中的担保责任 1、债权债务纠纷中,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 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2、债务纠纷中,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3、保证合同中往往未明确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如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如明确约定保证 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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