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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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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 1、合同纠纷双方对施工方工程延误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争议,如果工程进行中存在增项(洽商变更部分)或其他非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不会认定施工方违约,自然不存在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2、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可要求施工方予以维修,如施工方不予及时维修,发包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1)诉讼进行中,发包方应向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2)如经鉴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还应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专业修复方案。(3)专业修复方案出具后,双方对修复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的,发包方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修复造价进行鉴定。 基于以上诉讼措施,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损失可得到有效挽回。 以上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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