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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特殊动产卖于多人的处理方式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15

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特殊动产卖于多人的处理方式

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特殊动产卖于多人的处理方式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出卖人基于经济利益或其它,有将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卖于多人人的情况,出卖人与不同的购买人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多名买受人又都坚持购买,因而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将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买受人均要求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出卖物的义务的,法院一般会做如下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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