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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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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特殊动产卖于多人的处理方式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出卖人基于经济利益或其它,有将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卖于多人人的情况,出卖人与不同的购买人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多名买受人又都坚持购买,因而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将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买受人均要求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出卖物的义务的,法院一般会做如下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执业多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公司、个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部分经典案例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为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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