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法律法规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法规 >

北京律师:有关没收财产的司法解释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9-21

​  一、哪些属可没收财产?

  1.违法所得:涉案保险是以犯罪所得购买,没收财产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

  这种情况下,没收财产是侦查措施的延续。

  即先是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发现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扣押在案,然后在审判时,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先行侦查措施收集在案的财物作出没收、返还被害人等处理。
北京律师:有关没收财产的司法解释

  2、合法财产:涉案保险是以合法收入购买,没收财产适用刑法第59条。

  这种情况下,没收财产是刑罚中的财产刑——以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方式

  因为是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不能先行扣押、冻结。

  但如果是判决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时,有可能可以没收保单权益。

  二、财产刑中的没收全部财产

  一般来说,没收全部财产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并且还要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对象必需的生活费用。

  所以,对于人寿、健康、养老之类提供基础保障的保险合同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不能没收。

  相关刑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检察院、公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3条和第29条规定了:对保单权益可以冻结;涉及人寿、养老、交强险之类提供基本保障的保险,原则上不得冻结,但如果有必要,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仍然可以冻结。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张海林律师网坚持客户合法权益至上、法律至上的原则并一以贯之,坚持学为客户用,险为客户避,利为客户谋,将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权威、专业的法律服务。

 上一篇:北京公司清算相关法律问题律师咨询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