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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7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28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包括: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第三个条件。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要提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本质区别。如果社会公共利益未受损害就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举证责任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应当由原告负责提供,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要举证证明有损害结果。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原告举证难度较大,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进一步细化问题正在调研,但《解释》的原则应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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