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未对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规定,只能等待在将来制定的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要为以后法律进行规定留出空间,不宜规定得太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也对此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公益还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司法改革措施来明确。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原来准备在《解释》中作出规定,可后来仍未规定,因为《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分别对“有关组织”作了规定。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对“有关组织”作出细化规定,可在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免费法律咨询、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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