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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8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同一个侵权行为可能既侵害了公共利益,又侵害了私人利益,不可避免会出现同时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问题。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起草过程中,对如何处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关系的问题达成了几点共识。
    首先,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诉讼主体和客体方面均不相同,不宜合并审理。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代理诉讼的意味,不一定是被侵权人。而私益诉讼的原告肯定是被侵权人。而且二者的法律关系和司法原则均不同。
    其次,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能够确定,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可以分开起诉,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最后,在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分别立案,私益诉讼立案后可以中止审理,在公益诉讼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后,再恢复私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确定侵权主体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引起了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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