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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9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威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
    二是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法院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第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权利。这里所说损害第三人权利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在另诉时,由于这部分事实已经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第三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可以举证推翻该认定。可见,这一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没有必要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为了证明起诉符合上述条件,第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6个月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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