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在起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的过程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争议很大。不少同志提出一个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执行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对此,《解释》的草稿曾有一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由执行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但执行部门的同志提出,将全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执行法院管辖更合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样都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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