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
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 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 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解释》第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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