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315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为种类物,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又不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准许执行。第二,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防止执行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当依法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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