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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条件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10-14

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条件

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416条规定了5项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检 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函告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的是函告不予受理,而不是裁定不予受 理。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该检察建议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就,应当裁定再审,如果不 符合就函告不予再审。

   《解释》第417条规定了4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抗诉的审查标准不同于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标准。人民 法院只对抗诉进行形式审查,不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为审查标准。抗诉只要符合《解释》第417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原则上应 当在30天内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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