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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06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413条和第414条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这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包括

1.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进行抗诉的申请,提起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但可以提起一般检察建议;

3.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提起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什么是明显错误,《解释》没有作出规定,还需要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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