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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顾问-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法”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27

北京法律顾问-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法”

提到“良法”,能够达成的基本共识就是,实现法治,不仅仅是要有法可依,重要的是有“良法”可依。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这是中国对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对实现善治的必然选择。
  关于“良法”、“恶法”的提法,始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过这样一个经典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法分良法和恶法。“良法”与“恶法”的划分,涉及一个评价问题。每个人的正义观、道德观、法治观不同,标准也就有所不同。比如,从正义的标准看,良法必须符合公正,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从社会标准看,良法必须反映社会现状、满足社会需要;从规范标准看,良法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必须科学、合理,必须管用、好用。
  良、恶、好、坏的标准,在西方的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之间曾经有过不同的争论或表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客观规律,而客观规律是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此,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应当与之相符合相一致,法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意和正义。
  分析法学派则提出了一个与自然法学派完全对立的命题——“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律是中性的,是能为经验感知的,价值无涉,不能从政治上、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存在高于实在法之上的“更高的法”,“严格意义的法”只有国家法、实在法,其他所谓的“法”,只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即便是道德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憎恶和反对,同样具有强制力。
  自然法学派中蕴含的自然法观念和人本主义精神,有其重要价值。但自然法学派注重从抽象的意义上谈论法律,缺少对现实的关注,没有可操作性,这是一种“美丽的诱惑”。分析法学派运用实证方法,否定了不可捉摸、虚无缥渺的“自然法”的存在,它将评价法律好坏的标准、重心,从法律的外部转移到法律的内部,有其重要意义。但如果我们一旦割断法律与道义的关联,仅作形而下的理解,法律的意义也必将大为逊色,一旦没有良恶的标准,脱离良恶的判断,“理性”的面纱被撕去,法律前景就极为可悲和可怕。
  “恶法”,无助于人们培养对法律的感情,法律一旦失去了良善的源头,失去了它的神圣性,抛开了人类至高的正义、道德,就可能变成一套单调、死板、枯燥和毫无生机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范畴的堆砌,而使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趋于枯竭,抹煞“良法”与“恶法”的本质区别,极容易导致法律工具论的发达,甚至出现专制与暴政。
  建设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前提,但法必须是良法,只有“良法”,才能保障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只有“良法”,才能称得上法治,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信仰,才能实现善治。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呢?
一、实质上的良法
  法律是意志的体现,但这个意志,绝不是立法者的任性或主观臆断,更不是对事物的片面认识或任意妄为。立法是立规矩,定方圆。立法者所表达的意志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它所保护的也必须是多数人的利益、公共的利益。否则,谁遵守这样的法律呢?
  因此,良法必须符合“以人为本”的标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让法律真正为民服务。只有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得到人民拥护的法,才是良法,那些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某一集团利益的法律,不能称为良法,只能算是披上了一件法的“华丽外衣”罢了。
  同时,我们所说的良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行事并解决问题,倘若法律与客观规律不符,必然不利于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还会造成灾难性后果。一般来说,只要是符合人类理性,符合客观规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法,就是良法;能够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具有正义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法就是良法。具体说来:
  (一)维护公正。“法乃公平正义之术”,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立法的根本价值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一切立法者应该是公平正义的追求者、捍卫者、诠释者。
  (二)保障平等。立法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没有差别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人身、财产加以平等保护,不容侵犯。
  (三)保证自由。立法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法律范围内允许的最大自由,以最合理的义务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保证每个人在其中享有最充分的自由。
  (四)促进效率。立法必须保证全体公民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促使社会生产要素得到合理配置,确保人们在根据法的规则进行利益交往活动或诉讼活动时,能够简便、快捷、省时、省力。
二、形式上的良法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引导人们的行为,建立良好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没有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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